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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8-15 20:29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商委发〔2007〕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301号)要求,加强我市生猪屠宰及肉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猪肉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在当前生猪和猪肉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不仅要确保猪肉的市场供应,更要确保肉品安全。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猪肉质量和肉品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特别是在当前猪肉价格保持高位运行的市场状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大对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严厉打击。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一经查实,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执法。

  三、严格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静养、喷淋、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修整复验、整理副产品的程序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屠宰加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病死猪一律不得宰杀,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病害肉检出率超过5‰时,要对病害猪的来源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控制措施。要完善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对进厂(场)生猪的产地、检疫检验结果和出厂肉品的流向等进行登记,实现对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对不按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未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未落实生物安全处理措施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工生产。

  四、倡导定点屠宰厂(场)履行社会责任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定点屠宰厂(场)稳定市场、保证肉品安全的作用,倡导定点屠宰厂(场)克服眼前困难,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肉品供应和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肉品市场秩序。要组织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经销者向消费者承诺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不销售病害肉、注水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肉品。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对屠宰厂(场)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开展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给予适当扶持和合理补贴。

  五、完善统计报送制度

  建立并完善生猪屠宰情况报告制度,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本地区生猪屠宰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屠宰厂(场)检疫检验情况、生猪收购价格、白条肉出厂价格以及屠宰量等信息。每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市商委食品经营管理处。如发生肉品安全事故和价格有较大波动时,要在事发当日及时报告。有关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好辖区内已确定的肉类加工企业和生猪屠宰企业每日及时准确地向商务部上报相关情况(我市日报工作企业名单附后)。

  六、加强监督检查

  针对当前猪肉价格保持高位运行的市场状况,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每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报送市商委食品经营管理处。市商委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各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

  联系人 市商委食品经营管理处 张荣昌 曹红东 

  电 话63851785 63852221

  传 真63851784

  附件:《重庆市日报工作企业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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