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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贸易局办事指南
2007-08-14 10:16  文章来源:原创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铜梁县贸易局是主管全县商贸流通业、粮食流通和储备、餐饮服务业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领导班子。
  游章华  局长、党组书记
  但懋鹤  副局长、党组成员
  曾广川  副局长、党组成员
    二、职能职责
  (一)主要职能
  1、组织大流通、建设大市场、管理大商贸,对全县的商贸流通进行统筹规划、管理指导和协调服务。
  2、制定全县商贸流通、市场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目标规划;调查掌握全县商贸流通、市场状况,研究搞好城乡市场、扩大商品流通、开拓县外市场政策措施;协调商贸经济运行中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指导重要商业的购销调存,督促落实重要商品的储备和风险调节金;承办生猪定点屠宰、化学危险物品、酒类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划商品市场布局,审批重点市场,协调市场建设和培育的有关工作。
  5、指导全县商贸企业的改革、调整,协调解决企业改革、调整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商贸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营运。
  6、负责全县商贸服务的规范管理,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
  7、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散装水泥推广。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商品流通、餐饮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全县商业改革、发展和市场开拓,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县商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并组织实施。
  2、制定商贸流通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指导各种经济成分商业的协调发展,调查研究流通秩序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维护市场规范运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3、组织社会大流通,负责本县外出和外地来铜举办大型商品交易、展览、展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城乡市场的开拓;管理、组织各类促销活动。
  4、规划培育商品市场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和审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零售商场项目;制定实施市场建设、培育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5、负责商业营销改革,指导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特许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的发展,规划培育商业服务体系,推进商业业态和流通组织的创新。
  6、制定重要消费品、生产资料经营和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负责安排落实重要商品的储备和风险调节金的使用。
  7、贯彻执行国家粮油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管理本县粮食政策性业务;编制全县粮油商品流转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县粮油年度供求平衡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8、掌握全县粮食流通情况,分析预测市场动态,研究提出我县粮油调控措施;负责全县粮食定购任务和储备粮油计划的实施;指导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和顺价销售工作;监督检查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油购销政策的情况,对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
  9、负责管好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农村储备粮;落实政策性储备粮油的吞吐、轮换计划;监督检查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和安全;保障军队粮油供应,指导安排救灾扶困、以粮代赈、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
  10、协调、指导、建立健全全县粮油市场体系,加强粮油市场监管,确保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协调建立市内外长期稳定的粮油购销关系。
  11、管理全县粮油行业财务、统计工作,负责财务电讯、会计报表的汇编、上报;会合财政部门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储备费用、利息,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编制资金结算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2、受政府委托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负责粮油总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领导班子考核、奖惩,核定工资方案。
  13、负责酒类产销管理,贯彻执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负责屠宰行业管理;负责成品油、液化气、化学危险物品、易制毒化学物品等重要商品经营和生化制药资格的认定;负责实物租赁业、拍卖业、旧货业、社区服务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废旧金属回收、散装水泥推广、木材节约、民爆器材等物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行业协会和行业中介组织。
  14、指导副食品生产的发展,编制发展战略规划;指导重点产品生产和营销,负责品牌开发和管理,推进名牌战略。
  15、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商贸流通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协作工作;指导全县商贸和粮食企业的改革、调整和发展、协调解决企业改革、调整中的重大问题;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
  1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办事指南
  (一)生猪定点屠宰审批
  设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申请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处理设施;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8.选址符合屠场设置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需达到行业四级以上等级标准。
  申报材料: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材料:⑴屠场等级验收申请;⑵铜梁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验收审批表。2、季节性临时屠宰点申报材料:⑴申办季节性临时屠宰点申请;⑵所在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意见。
  数量要求: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4个,季节性临时屠宰点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之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1)由我局行管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行管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由我局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技术专家对屠场进行等级验收。
  3.决定:(1)生猪定点屠宰场。经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技术专家对屠场进行等级验收,并达到四级以上行业标准的,由我局出具屠宰技术资质验收确认通知书,报县政府批准。(2)季节性临时屠宰点。由我局根据行管科核查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复。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黄酒、果露酒、配制滋补酒生产许可
  设立依据:《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7条
  申请条件:1.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注册资本及生产设备;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4.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3.验资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房屋、土地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划拨证明、租赁协议书或合同);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技术职称复印件;7.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主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8.主要生产设备:包括过滤设备数量、浸泡或发酵池、罐装贮存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化验设备等;9.产品质量鉴定证明;10.购进食用酒精、散装白酒的质检报告;11.安全规程。
  数量要求:黄酒、果露酒、配制滋补酒生产许可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贸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1)由我局行业管理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行业管理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局申批。
  3.决定:我局根据行业管理科核查后的审查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贸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酒类生产许可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完毕。
  收费标准:《酒类生产许可证》每证10元;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2001)186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
  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实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办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申报材料:(1)填写齐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市有关部门的定点批复;(3)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证明;(4)合法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除验收合格意见书;(6)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7)质监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8)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合格证明;(9)从业人员专业资质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0)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11)CNG加气站综合验收合格报告书;(12)建设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13)加油加气站的全貌、压缩机、贮气井或贮气瓶组照片各1张(>4寸)。
  2、申办除甲种危化品以外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填写齐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营杀鼠剂的还需提供农业主管部门的《鼠药专销证》。(6)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书。(7)安全评价报告。
  数量要求:全县甲种危化品经营按市规划执行,乙种危化品经营(除液化石油气经营外)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贸易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1)由我局行业管理科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2)由我局行业管理科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甲种危化品经营由我局报市商委审批,乙种危化品经营报局审批。
  3.决定:我局根据行业管理科核查后的审查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贸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甲种危化证按市商委核定期限为准,乙种危化证20个工作日办结完毕。。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粮食流通许可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经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2、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5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拥有或租借20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租借的仓储设施,期限应在一年以上。仓储设施的具体要求是:墙身地坪能够达到储粮防潮要求,房顶能防漏;满足密闭和通风的条件,有防鼠雀的措施;具备检测粮温的设施。3、检验仪器应满足所收购粮食质量指标检验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粮食质检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以下主要检验仪器:(1)架盘天平:感量0.1g;(2)架盘天平感量1g,最大称量1000g;(3)实验室用砻谷机、碾米机;(4)谷物选筛:一套;(5)GHCS-1000型容重器(漏斗下口直径40mm);(6)GHCS-1000型容重器(漏斗下口直径30mm);(7)快速水分测定仪,并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一般企业,除具备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检测仪器外,还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①分析天平:感量0.001g;②电热恒温干燥箱;③电动粉碎机,并具备与之相应的工作场地。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具备检验粮食储存品质和卫生指标的仪器设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场地。④具有或聘用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粮油质检人员应具有国家粮食局和重庆市粮食局颁发的有效粮油检验资格证书;保管人员应具备粮油保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折);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有效的合同;5、粮食经营者自行检测粮油品质的,应出具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发票等证明。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粮油品质的,应出具与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签定的粮食质量检测委托书;6、保管人员、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出具粮食储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数量要求: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我局窗口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后,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之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由我局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3、决定: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4、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廉政大厅我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四、联系方式
  电话:023-45686371
  传真:023-45686372
  电子邮箱:tlxm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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